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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犯罪,浙江为什么独占鳌头?

更新日期:2016-12-22
摘要:最高法前不久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据了解,两高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

  最高法前不久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据了解,“两高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浙江省在各级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办理数量大幅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提升,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查办。

  截至2016年10月,全省刑事拘留占全国46.79%,向公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占全国40.17%。

  截至2016年11月,全省向公安部门移交环境违法犯罪案件3752件,其中行政拘留2018人,刑事拘留3426人,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者。

  与此同时,全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2015年,全省221个地表水省控断面中,Ⅰ-Ⅲ类占72.9%,比2010年上升11.8%;劣Ⅴ类断面占6.8%,比2010年下降9.9%;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原地水质达标率为89.4%,比2010年上升1.2%。设区市日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78.2%,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3%,灰霾发生频率明显下降。核与辐射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生态文明水平持续提高。

  “行刑衔接”,历史有基础

  严峻的环境形势需要增强执法刚性

  前些年,随着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各类突出环境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一些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新的环境问题又逐渐显现。

  2011年以来,浙江曾接连发生多起血铅超标、饮用水水源污染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等,给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违法成本过低、环境执法过软等现象亟待改变。

  沉重的监管压力需要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浙江仅2400余名环境监察人员,每年面对数十万计的工业、三产和建筑工地,承担近10万件的信访调处,征收近10亿元的排污费,办理1万余件的行政处罚案件,还要处理环境应急事件等工作,执法人员严重不足。

  “两高解释”施行以后,又增加了行刑衔接工作,但执法人员未明显增加,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执法压力越来越大。尽管在如此高压的执法态势下,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方式再也无法满足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了。

  良好的合作基础缔造部门协作格局

  近几年来,浙江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一直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衔接和合作。

  2010年8月,浙江省环保厅与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两家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从6方面推进生态环保工作。

  2011年,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与省环保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互为附件下发各自系统,力求解决非诉案件强制执行难题,破解执法难最后环节。

  2012年4月,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从省级层面正式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与司法机关一向浓厚的协作氛围,为“两高解释”合力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15年新环保法的施行,助推了四部门协作机制的深度运行。

  公检法配合,现实有沉淀

  设立联络机构

  2012年6月,浙江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任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时任省政府副省长陈加元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授牌。

  目前,浙江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基本实现环保公安联络室(或警务室)的全覆盖,省、市、县、乡的四级“河道警长”已基本配置到位。此外,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公安局以及浦江、桐庐、海宁等县级公安局成立了打击环境犯罪的专门机构。

  绍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专门设立环境执法大队,作为市公安局派驻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机构,派出2名民警、3名协警开展环境执法;柯桥区设立环保警务室,区政府下拨30万元专项经费,配备1辆警务车,3名公安民警常驻环保警务室。

  建立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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