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上海垃圾偷倒无锡案在锡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书。
自2015年起,在没有取得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徐某甲等人将上海的生活垃圾倾倒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直湖港空地,并用建筑垃圾、泥土进行掩盖,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经检测,这些生活垃圾中含有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等,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70万余元。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3次开庭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正式宣判。徐某甲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决定对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被告人徐某乙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甲自愿缴纳的环境损害修复费18万元直接纳入无锡市环境公益金专项账户。
案情回顾
被告人非法倾倒得小利
政府规范处置“埋大单”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李苑
案件起源还得追溯到2015年5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接到通报,有外来船只在锡溧运河无锡洛社直湖港段河岸非法倾倒垃圾。次日,当涉案船只再次向直湖港段河岸停靠时,被记者发现并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来,早在2013年7月,徐某甲借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高某等人合谋,在上海市军工路2号码头从事垃圾承运和处置工作。根据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2015年期间,徐某甲在自身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运输、处置生活垃圾4万余吨,处置价格为每吨48元~7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286.41元/吨)。在相互结算的报表中,将生活垃圾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检查。
2015年3月,徐某甲在寻觅垃圾“卸点”的过程中找到了徐某乙,在明知其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将部分生活垃圾以每吨70元的价格交由徐某乙处置,获利两万余元。同年4月,徐某乙组织数位船主从军工路2号码头装运了6船的生活垃圾(合计2360余吨),寻找“卸点”伺机非法处置。
2015年3月~5月,徐某乙通过崔某联系上了须某,找到位于无锡市与常州市交界的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华圻村直湖港沿河地段,作为“卸点”。徐某乙与崔某商定,支付30元/吨的处置费,而崔某则给须某1500元/船的介绍费,由崔某联系人员用挖掘机、推土机进行施工,在“卸点”处铺路及修筑简易码头。
截至被查获,徐某甲等人实际在无锡洛社直湖港地块倾倒4船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没有卸载就被海事部门查获。通过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徐某甲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徐某乙非法获利3万余元,崔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须某非法获利9000元。
2015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就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2015年12月,剩余渗滤液及生活垃圾处理完毕,再次花费15万余元。尚未倾倒的4船垃圾处置费用为56万余元。
以案说法
过失还是故意?是否有毒有害?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李苑
■争议焦点一
徐某甲是过失还是故意?
2015年11月4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公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5月6日、12月2日先后3次开庭审理,过程长达一年。
法庭上,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环境污染的发生,徐某甲主观上是过失,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让他处理生活垃圾,从实际处理垃圾的情况来看,也不能断定徐某甲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徐某甲对于徐某乙是否具有运输生活垃圾的资质也不清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