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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更新日期:2016-12-29
摘要:本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

  本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突出的修改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与《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衔接,二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内容,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很多内容变成了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修正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防治责任怎么落实?

  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追责力度

  贾春梅(全国人大代表)说,修正案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其二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建立河长制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

  周天鸿委员说,修正案第16、17、18三条分别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承担的责任作了修改,建议加上“在跨区域河流中推行河长制”。这是国家层面水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之一,对跨域河流整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梁胜利委员说,建议将河长制相关内容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河长制的实质就是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问题,明确“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张平副委员长说,建立河长制有利于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完善水治理体系,对于保护水环境,包括水污染防治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组织保证,建议把建立河长制的内容补充到水污染防治法中。

  陈竺副委员长说,建议总则部分充分吸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和属地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水污染治理体系。

  地下水污染要问责不作为行为

  杨卫委员说,目前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地下水的污染,建议一是第38条提及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站等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问题。现在开发页岩气或者通过压裂的方式开采石油使用的压裂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量大面广,是我们将要面对的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在这方面应该在法律上明确,有关专业部门要对其进行评估。二是第43条通过相关企业对地下水进行监测,这仅是一种自律性的措施。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他们管辖区域的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地下水的情况变坏了,应该对政府行政上的不作为进行问责。

  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莫文秀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是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规划评价、监督及处罚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是水污染行为后果影响面广,加害主体难以明确,加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与当地公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建议这次修法进一步体现防治水污染取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贾春梅说,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如下规定:(1)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水体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民事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应该督促其纠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经依法督促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仍不予纠正,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管理部分应该独立成章

  沈春耀委员说,这次修法把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方面的内容拓展了。建议关于饮用水部分单独成章或者成节集中地规定。现在饮用水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头等的民生大事。饮用水管理部分应该进一步凸显出来。

  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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