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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约谈制度落实地方责任 浙江确定8种情形要约谈

更新日期:2017-01-25
摘要:本报记者晏利扬 通讯员应丰蔚杭州报道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明确,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

  本报记者晏利扬 通讯员应丰蔚杭州报道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明确,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除约谈有关负责人外,还应当实施区域限批。

  根据《办法》,8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被中央媒体曝光或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被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辖区内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事件或事件处置不到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决策违反环保法规政策规定,或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对省级以上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保厅约谈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办法》明确,浙江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将根据《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浙江省环保厅将把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力的,可提出专项督察或专案督察建议。约谈和整改情况还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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