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目标。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决定》提出,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经营主体未采取综合利用措施,致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