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一是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污染地块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二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在2016年底前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三是细化《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四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
问:《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监管重点。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基础薄弱,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结果等。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7章33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标准规范、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公众举报、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第二章《各方责任》共3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治理与修复责任认定、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责任等内容。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共6条,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名录、高风险地块重点监管、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内容。第四章《风险管控》共5条,包括风险管控一般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环境应急、划定管控区域等内容。第五章《治理与修复》共6条,包括治理与修复一般要求、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落实二次污染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环评审批约束、部门联动监管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定期报告、信用约束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高,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块大多属于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办法》将“政府已收回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中,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再开发利用时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其他类型,如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另行制订,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问:《办法》中污染地块是如何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