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徐晶锦
“这是绍兴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骆锦勇表示。
2017年1月16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
企业偷排、民众受害、政府埋单,在过去,这可是不少企业的如意算盘。
但是从今以后,在绍兴这样的做法可再也行不通了。
造桥施工 竟挖出“幕后黑手”
起诉书称,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把污水管道弄断裂了,含油废水就进入了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
而此时,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那么,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原来,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偷倒入污水管网中,累计已达到250公斤。这些含油废水就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的。
经鉴定,被污染河道中,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开庭当天,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两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法庭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公益组织出面 解决“谁来告”难题
记者从相关律师处了解到,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也往往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损害赔偿,因此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
然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环保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所以这次依法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
骆锦勇认为,今后,绍兴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都可以此为案例。
探新路破困局 “绍兴模式”可借鉴推广
1月17日上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评估会议召开。
会上,环境保护部、浙江省环保厅以及吉林、山东、江苏、湖南等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纷纷交流体会,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绍兴模式”。
“绍兴对此项工作的探索实践正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态环境价值观,唤醒全社会对‘资源有限、环境有价’的认识和重视,同时将‘谁污染、谁埋单’落到了实处。”绍兴市环保局局长张永明说。
据了解,早在2011年,绍兴市就开始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之路,2014年成为全国(9家)仅有的两家地市级试点单位之一。
2016年2月,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级试点以来,绍兴创新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赔偿金管理和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了浙江省高院对外委托机构中首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成立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庭,出台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达成全国首份环境赔偿磋商协议。
如此多的“第一”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探索了新路。
值得一提的是,绍兴市在完善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上的一些“新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