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放任酸洗废水随意排出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运局供图
◆丁媚英
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废水的3名责任人因触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做出判决。
近日,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德区环运局”)交通综合楼的环保巡回法庭迎来了2017年第一宗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此案也成为2017年顺德环保、司法部门联手向环境污染犯罪宣战的第一炮。
■案情回顾
敷衍应对环保整改,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该公司酸洗车间事务。被告人伍某、吴某则时任该公司酸洗车间员工,负责分班处理酸洗车间的废气、污水。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在工作期间放任公司酸洗车间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区与外界河涌相互连接的排水沟。
2016年10月30日,顺德区环运局对永盛公司厂区沙井及周边排水沙井内污水取样,并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CC2016103001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和总铬超标112倍、总镍超标18倍、总铜超标12.7倍;CC2016103002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203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铜超标70.3倍;C2016103006样品总锌、总铜达标,总镍、总铬监测结果不予评价;其余来样编号的总锌、总铬、总镍、总铜均达标。
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顺德区环运局在一次环保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任由加入白石灰搅拌后沉淀变清的污水排出厂外的违规行为,并勒令其整改。被告人岳某只是吩咐伍某、吴某将净水池周边的沟渠用水泥封住,但没有对水满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沟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伍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庭现场
拒做“法盲”,企业须提高用人标准加强培训
“我没有文化,对此没有什么话好说……”庭审现场,被告人岳某的一句供述令人唏嘘不已,显示出其环境意识薄弱,敷衍应对环保整改的态度,最终导致其行为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
此外,在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告人伍某及吴某均表示并没有通过污水和废气处理的资质和相关技能的评审,该公司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过针对环保方面的专业培训。
“企业设暗管,偷排工业废水的行为较之一般的排污行为,无论是排污方式,还是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程度,都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表示,企业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规避和防范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普及
新司法解释出台,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预防环境违法犯罪。关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为从严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据,顺德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3年《解释》颁布以来,顺德区人民法院共判决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33宗55人。
为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2016年12月26日,“两高”再出《解释》,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