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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状况和变化程度均要公布

更新日期:2017-02-21
摘要:据新华社电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通知,为推动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进行排名。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

  据新华社电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通知,为推动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进行排名。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当前评价年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国家将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包括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在公布城市名单时,还要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但不同城市由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污染状况差异也很大。以京津冀地区为例,2016年,京津冀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8%,与2013年相比下降33%。尽管下降比例较大,但2016年全国74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个城市中,9个位于京津冀及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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