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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流域生态补偿包罗“三江”

更新日期:2016-05-03
摘要:四川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三江流域生态...

  四川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三江”流域生态补偿范围将从过去岷江、沱江流域20多个断面、5个市扩大到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的82个断面、19个市(州)和52个试点扩权县,涉及“三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市(州)或扩权县交界处。

  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市、县政府之间,将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扩大到“三江”流域

  据四川省环保厅核安全总工程师蕫晓辉介绍,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是四川省经济发展和人口集中地区,也是水污染相对集中地区。抓好“三江”流域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是做好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

  早在2011年,四川省就试行了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以交界断面的水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环境标准为依据,上游河流污染要对下游区域进行补偿。

  4年来,岷江、沱江流域水质均有所改善,共扣缴水质超标资金20437万元。2015年,岷江、沱江流域考核断面总共扣缴资金5277万元,同比减少1880万元。

  “扣缴资金的减少,说明生态补偿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更直观的,还是我们的监测数据。”董晓辉说。

  从监测数据看,2015年,岷江流域考核断面的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年均浓度分别由2014年的1.64毫克/升、4.36毫克/升和0.60毫克/升下降至0.99毫克/升、4.06毫克/升和0.47毫克/升。

  沱江流域考核断面的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分别由2014年的0.93毫克/升和4.42毫克/升下降至2015年的0.70毫克/升和4.39毫克/升;总磷年均浓度2014年为0.33毫克/升,2015年为0.34毫克/升,基本持平。

  董晓辉说:“由于岷江、沱江流域考核断面的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两项指标已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目前,总磷已成为岷江、沱江流域的首要污染物。”

  为建立范围更广、制度更健全的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在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基础上,四川此次出台了“升级版”的生态补偿办法。

  从单因子考核变为多因子扣缴

  董晓辉表示,《办法》主要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奖惩并举的原则,除了对水质超标进行污染扣缴外,增加了对保持水质优良地区的生态补偿;综合考虑水量和考核标准等因素,进一步加大资金扣缴力度,以激励各地政府更加重视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工作。

  《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在岷江、沱江和嘉陵江流域建立了流域上下游各市(州)、扩权县(市)之间的横向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扩大了试点范围,在原来的岷江、沱江流域基础上,增加了嘉陵江流域,共涉及1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52个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而过去,岷江、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仅涉及5个地级市和14个扩权试点县市,仅占全省流域总长度的40%和流域面积的30%。

  与正在实行的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相比,《办法》的扣缴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方式更创新。具体主要体现为“一个核心,两个原则”。

  “一个核心”,即以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通过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提升治污积极性,创新环境保护措施,从而持续改善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两个原则”,即“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和“上下游对应补偿”原则。

  《办法》明确,依据国家和四川相关标准分级别核算监测断面的水环境赔偿金或改善金。当监测断面的任何一个考核因子的监测结果劣于规定类别时,这一断面上游市、县对下游市、县给予水环境赔偿;当监测断面所有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均优于规定的水环境功能类别一个级别以上时,这一断面下游市、县对上游市、县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

  在水环境赔偿金的核算上,《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从单因子考核转变为多因子扣缴。

  以往,水环境赔偿金的核算主要依据氨氮、高锰酸盐两个考核因子,2014年新增总磷因子,方式以单因子考核为主。根据3个考核因子的超标情况,分别计算出对应的赔偿金额,然后选择其中最高的一项进行赔偿。

  而根据《办法》,今后,氨氮、高锰酸盐、总磷3个因子只要超标均参与扣缴计算。

  与此同时,《办法》综合考虑了水量的因素,将考核流域分为10个流量等级,污染总量贡献大的扣缴补偿金额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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