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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50单位生态环保责任

更新日期:2017-02-28
摘要:中国环境报记者吴玉萍兰州报道 甘肃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

  中国环境报记者吴玉萍兰州报道 甘肃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50家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

  《规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等。各级政协的工作职责包括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例如,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列入审计部门工作责任,将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列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责任等。

  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甘肃配套出台了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等多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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