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汕头市环境监察人员和环保警察在执法现场。章轲摄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陈惠陆
“广东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环保警察。”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日前这样表态。
自从2014年佛山在广东省内率先成立环保警察以来,环保警察已成为广东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至今,全省已经有近半地市相继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而深圳也在年初宣布,将在今年推动成立环保警察。
通过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自从有了环保警察,广东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和查处力度极大提升。设立环保警察,已成为大势所趋。
环境执法困境催生环保警察
在推动设立环保警察的背后,是以往众多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遭遇的各种困境。
“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权,只能眼睁睁看着嫌疑人离开。”一名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以往他们在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时候,由于没有强制权力,所以经常会遇上取证调查的难题。
“比如我们要调查一家矿场的污染问题,为了取证,执法人员只能冒着危险偷偷潜入企业进行拍照取证。如果被对方发现,放狗、扣留、殴打等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而这种情况在我们工作中却经常会发生。”这名执法人员说。
除了遭遇危险之外,如果违法行为嫌疑人要逃跑,没有强制权的环境执法人员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从自己面前大摇大摆地离开,却毫无办法。
此外,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还要强调及时性,因为许多污染场景稍纵即逝。于是,许多企业在被调查的时候,都会采取各种办法,拖延阻挠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目的就是为了销毁偷排的证据。
也因此,在许多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都会请求公安机关到场配合。但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在现场的主要作用也只是帮助环保部门维持秩序,并不直接参与到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中。即使获得证据,在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的时候,也时常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
“系列环保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助推了环保警察的诞生。”广东省环境监察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自从2013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逐步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也为环保警察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年底,广东省环保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环保与公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意见》还明确,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佛山:有效震慑环境犯罪行为
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环保中队同时揭牌成立,这也宣告广东省终于有了环保警察。
环保警察成立后,首先带来的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据佛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沈成兴介绍,环保警察参与执法,有效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提高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侦办效率,推进打击环境犯罪进入了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
“与环保监察人员相比,警察有刑事执法权,可以依法强制扣押、刑事拘留。可以说有环保警察在场,我们执法都多了几分底气。”沈成兴说。
据佛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设立环保警察之前,一般是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侦查,而设立之后,刑事调查是同步进行,“有了环保警察,无论是证据搜集、案件认定还是违法人员抓捕、审查,都更为迅速高效。”
“过去等案子,现在主动找案子。”佛山市一位环境监察人员介绍,在成立环保警察之后,佛山将环境污染犯罪纳入社区警务工作内容,群众举报或在社区警务巡防工作中发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将立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