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多年关注长江生态环境问题,今年两会期间不仅呼吁制定《长江保护法》,保障长江生命线安全,还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
◆中国环境报记者童克难 王玮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网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据一位参与修法的人士透露,这部法律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修订完成。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向本报记者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作为单行法,应与《环境保护法》“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一致,而《修正案(草案)》仅仅“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不够的。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立法目的要强调“保障公众健康”?
周健民:《修正案(草案)》把“保护水生态”作为目的之一,可以理解为水污染防治要保障水生态的稳定或者水生态的安全,这突出了对环境自身保护的要求,却没有专门强调对公共健康的保障,这将有可能导致在制度和措施设计方面忽视对公众健康的保障。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上“保障公众健康”。
完善源头预防和风险控制
中国环境报:《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这些措施对源头预防水污染将起到积极作用,您认为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周健民:首先,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建议单独制定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等属性对污染物进行分类,按照对环境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名录另行制定。以便明晰禁止或者限制向水环境排放物质的范围,便于企业和公众遵守法律。
另外,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和《修正案(草案)》都涉及技术的研究和使用,但是对技术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
做好部门协调、立法协调
中国环境报: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您认为《修正案(草案)》在制度设计和与相关法律衔接方面还有什么地方需要完善?
周健民:一是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协商机制。一方面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需要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明确和细化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不同部门对接的程序和协调措施,明确部门间信息交流程序,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时、准确和充分。
另一方面是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需要明确水量水质冲突的化解、生态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形成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协同执法机制。
二是要加强与相关立法协调。《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如果从流域角度考虑,对下游水环境质量的保障应予以重视,下游水环境质量好坏,是上游水污染防治效果的显性体现。建议补充“保障下游合理水量,防止损害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废水”。考虑到与土壤污染防治的对接,应当补充灌溉取水点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
完善公众参与、健全应急机制
中国环境报:防治水污染,公众有哪些权利?
周健民: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对比《修正案(草案)》,公众参与的内容明显不足,建议立法要明确保障公众参与的措施,增加公众在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建设项目、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饮水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突发的水污染事故导致人民群众供水中断,极容易造成可能不必要的恐慌,您认为《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还需要如何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