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试点先行一步 切实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5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相关工作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编者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随后,最高检颁布试点方案,确定湖北、广东等13个省级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内蒙古、福建、湖北、广东、甘肃等5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分别做客人民网、新华网、法制网、正义网等网络媒体,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相关工作等接受网络访谈。现将访谈内容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突出“五个坚持、五个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马永胜
内蒙古被选作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是中央和最高检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责无旁贷,必须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把这项改革抓紧、抓实、抓好。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突出“五个坚持、五个到位”等原则。
构建上下一体办案机制
截至2016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1件,已履行诉前程序197件,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违法行为108件,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3902.27万元,督促行政机关催收行政罚款299万元,督促行政机关恢复草原植被31568.87亩,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13.56万元,补种各类被毁林木1374株。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64个公益诉讼试点检察院都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8件,法院开庭审理12件,6件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
成效背后是积极探索。在把握和推进试点工作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突出了“五个坚持、五个到位”:坚持党委领导,统一思想到位;坚持调查研究,把握试点精神到位;坚持总体设计,工作规范到位;坚持协调沟通,凝聚共识到位;坚持机制建设,确保办案效果到位。其中,在公益诉讼机制建设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构建了上下一体办案机制、检察长办案责任制、面对面指导机制等。
凸显北疆生态保护特色
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86.62%的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这体现了内蒙古草原、森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区较多,是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特色。自治区检察机关紧紧围绕这一特色,在试点工作中部署开展了“保护北疆生态屏障专项监督活动”“保护母亲河——黄河专项监督活动”“参与土壤污染治理行动”三个专项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诉讼案件还呈现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诉前程序结案比率高等特点。截至2016年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公益诉讼案件197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有关行政机关纠正非法或者履行职责的有140件,占71.8%。
办案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建立起内部信息交流机制,畅通民行办案部门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信息渠道,强化线索收集和研判;提高证据标准,推进案件快审快结;采取多媒体示证的形式,强化庭审效果;坚持及时、便利性原则等。
应明确“公益诉讼人”法律地位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经验,提出四点立法建议:
要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其履行职责应相当于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应有抗诉权、调查核实权等。
要把诉前程序纳入公益诉讼总体程序之中。考虑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诉前程序非常重要和必要,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可以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益。
应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抗诉,但仅以一次为限。
应明确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受诉讼限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三方都是国家公权力的践行者和执行者,三方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要突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有关束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两益”可以随时进行,不受起诉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探索“生态检察”新模式
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 何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