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旨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使其成为环保工作的同盟军和生力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
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但是,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识需要转变。《指导意见》旨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使其成为环保工作的同盟军和生力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二是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三是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四是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并指出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