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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发布

更新日期:2017-04-19
摘要:贵州省近日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发出这份确认书,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

贵州省近日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发出这份确认书,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

  按照协议,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和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需要承担907.62万元,这笔费用包括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万元等。

  案件回顾

  公司非法倾倒污泥渣,与贵州省环保厅达成赔偿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执行力

  据了解,2012年6月,息烽诚诚劳务与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诚诚劳务承担贵阳开磷化肥污泥渣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贵阳开磷化肥建设的交椅山渣场。

  2012年底开始,息烽诚诚劳务在未办理任何堆存或倾倒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2015年底停止运渣。堆场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目前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

  据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对息烽县小寨坝镇片区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小寨坝镇大鹰田附近存在废渣非法倾倒情况。

  去年11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上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鹰田废渣倾倒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为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依据。

  今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就向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并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今年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审查。1月23日至2月6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今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案件审查终结。

  顶层设计

  省级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与责任人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

  贵州的这种做法是由顶层设计予以支持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国务院授权指定的试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人,按照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去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贵州、重庆、云南等7省(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贵州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向环境保护部上报并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去年11月,贵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确定清镇市、仁怀市、遵义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专属管辖贵州省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

  “两办”及贵州省的试点方案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省级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与责任人进行磋商,磋商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执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让污染者担责,用赔偿款去治理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在上述方案精神指导下,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代表国家,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在省律师协会主持下,与赔偿义务人息烽诚诚劳务和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法院予以确认,没有经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了赔偿事宜。”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解决生态环境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

  3个创新

  概括性委托简便程序;专业人员组织磋商;先公示再确认确保公正、合理

  负责审查确认本案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判长罗光黔认为,在处理这起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的过程中,贵州有3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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