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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更新日期:2017-05-04
摘要: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督察,11月15日正式向江苏省反馈了督察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省委常委会专题...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督察,11月15日正式向江苏省反馈了督察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的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上报《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动真碰硬,编制出台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的《“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责任分工,坚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整改方案》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两聚一高”新要求,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全力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着力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满意度和获得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打下坚实基础。到“十三五”末,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2%以上;104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提出的三大方面问题,分解成38个具体问题,依据《整改方案》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即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更大力度地治太湖、治垃圾、治黑臭、治畜禽、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环境隐患,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强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规范环境秩序。

  

  在坚决完成问题整改的同时,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制定了6大类30个方面强化措施。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环保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压紧压实环保工作责任、建立省级环保督察机制、强化环保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等举措,促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二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通过优化空间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从源头上为生态环境减负。尤其是加大减煤、减化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的钢铁项目,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印染、电镀、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化工企业入园进区率提高到50%以上。三是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落实国务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和江苏实施方案,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切实增强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扎扎实实改善环境质量。四是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格局。着力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的生态保护大格局,即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和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到2020年,全省林木覆盖率达到24%,新植珍贵用材树种1亿株,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沿海围垦滩涂生态用地比例不低于20%。五是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通过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有效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善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六是进一步深化环保制度改革。建立省级环保督察机制,压紧压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加快形成条块结合、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保管理新体制。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等,突出发挥经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增强各类主体自觉治污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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