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就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的污染排放特点不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问:这三项技术标准的印发是否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法”。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用于规范各地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因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另外,对于暂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自觉落实《环保法》要求,参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
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规定了哪些内容?
《总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即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的基本要求;
二是监测方案制定,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三是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从监测机构,人员,出具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是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的内容进行细化。
问:《总则》与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关系?
《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属于纲领性的文件,起到统一思路和要求的作用。首先,对行业指南总体性原则进行规定,作为行业指南的参考性文件。其次,对于行业指南中必不可少,但要求比较一致的内容,可以在《总则》中进行体现,在行业指南中加以引用,即保证一致性,也减少重复。再次,对于部分污染差异大、企业数量少的行业,单独制定行业指南意义不大,这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