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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倾倒工业废水

更新日期:2017-05-25
摘要: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对污染防治、地下水超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倾倒废水,造成地...

  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对污染防治、地下水超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倾倒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除要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严禁利用渗坑倾倒工业废水

  针对点源污染,意见稿强调,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严禁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

  同时,对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污染处置的应急预案。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为禁采区

  对于地下水禁采区,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下水超采区;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下水战略储备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了“地下水战略储备”。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战略储备需要等,合理确定地下水战略储备规模、储备层位与布局方案,制定动用战略储备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战略储备。动用地下水战略储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污染地下水并处罚款最高50万元

  污染地下水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称,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地下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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