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
据《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环保部政法司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现在开始到7月10日,环保部与保监会拿出一个月时间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环保部与保监会将8类情形纳入其中。
8类情形中,7类涉及企业类型非常明确,主要有,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环责险须含第三者人身损害
《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外,还对企业该对哪些内容投保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至于为何要求企业为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投保?《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投保环责险时,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投保。
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费用企业也应投保。
环境犯罪直接导致损害不赔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
此外,就如何索赔,《办法(征求意见稿)》说,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环保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等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