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的通知称,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还规定,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外,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的通知称,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