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出台《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办法》通过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资源,培育和引导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服务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要“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指导方针。
根据《办法》规定,江苏省对检测机构采取分级和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规定指出,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γ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此外,《办法》明确了5种行为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增强了可操作性,包括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拒绝接受检查的;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出租、出借能力认定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等情形。一旦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数据造假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工作,以保持全省标准把握上的一致性,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则下放给设区市环保局,强化属地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