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对PM2.5和PM10平均浓度每季度内3个月同比均分别下降的县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反之,如果PM2.5和PM10其中一项指标季度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县区,则需要上缴100万元。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济南市将以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4项指标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指标的权重分别为40%、40%、10%、10%。
据了解,2014年4月,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曾经印发过《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其中规定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新办法出台后,旧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在于,PM2.5在新办法考核中的权重有所下降,而PM10、SO2的考核权重分别上升。
考核数据将采用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济南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公式对各县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某县区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对PM2.5和PM10平均浓度每季度内3个月同比均分别下降的县区,给予100万元奖励;PM2.5和PM10其中一项指标季度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县区,上缴100万元。
济南市还规定,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