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前向河北省反馈了督察情况。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生态环保领域一项重大改革,自去年出台以来就备受关注。那么,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对于深化环保督政有哪些积极意义?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化安排,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完善?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此次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抓手,是深化环保督政的重要依托
中央环保督察突出了这样一种责任的归位: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直接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环境保护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副主任刘国才看来,与以往环保督政相比,中央督察的层级更高,覆盖的范围更广,传导的压力更强,督政的效果更好。
河北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首个省份,接下来将有更多的地方接受督察。“毫无疑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持续开展,有助于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压力自上而下、逐层逐级地压紧压实;有助于从源头上、根本上防止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等思想的滋生和蔓延。”刘国才说。
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坦言,一方面,由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系统、重点明确、问题深入,有助于发现地方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共性问题以及深层次问题;与此同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频次密集、工作持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对地方重点环境保护工作的动态监控和对有关问题的持续跟进。
应该说,与以往的环保督政相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设计是开创性的。在刘国才看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将会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起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据了解,目前,福建、湖南、河北等地已参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设计,制定并印发了省一级的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重大问题、突出矛盾,坚定环境质量改善核心目标
改善环境质量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又是地方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应落实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目标。
在环境保护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副主任白保柱看来,要深入分析近年来督察省份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将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改善缓慢以及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的地区和流域作为督察工作的重点。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副主任杨为民说。
应该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定位决定了要关注宏观性、全局性的问题。正如白保柱所言:“要把督察重点聚焦在中央重大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解决上,聚焦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改善环境质量的决策、执行、监督责任上。要切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点,明确督察主攻方向。要特别关注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情况。”
由于环保工作专业性强、模糊地带多、关联因素多,各方面的出发点和参照物不同,容易出现杂音和争论。杨为民认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过程和结果都要经得起各方面和历史的检验,所以必须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高效严谨。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如期实现“十三五”环保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环境保护改革的当务之急。
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为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杨为民提出,在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过程中,建议把“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确立其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进一步整合、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使国家环保督察和日常环境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无缝对接,避免工作出现“两张皮”的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借鉴中央巡视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如何结合环保工作自身特点和实际实现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