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厅日前首次对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废经营单位作出吊销其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为温州市中金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2014年多次向瓯江非法倾倒电镀污泥尾渣,数量在4200吨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11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中金岭南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龙湾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主要从事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酸洗污泥(属危险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3年12月,中金岭南公司因技术改造,处于停产状态,但却没有停止从相关企业收集化学污泥,导致公司仓库储存不下。2014年4月,为消化库存进行牟利,这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某以每吨60元的价格将船运、倾倒化学污泥的业务承包给温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张某及运输车队司机将未经处置的污泥运至码头装船。而温某又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陆某(另案处理),并雇人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工作。经查实,2014年4月~5月,中金岭南公司将约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
为逃避监管,2014年5月,江某通过他人介绍,与福建某企业签订合同,将公司仓库里部分危险废物转给这家福建企业处理。同年6月,福建省这家企业因设备维修,不再具有消纳危险废物的能力,中断进货,导致中金岭南公司仓库再次“爆仓”。江某故技重施,2014年6月底~7月15日期间,中金岭南公司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2400吨。
2014年7月15日,当地警方联合环保部门在蓝田码头当场查获一辆载有固体危险废物的大货车,并在码头附近的船上查获大量被塑料袋包装的固体危险废物。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中金岭南公司的仓库和车间,并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
2016年7月,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量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中金岭南环保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决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获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倾倒的,甚至还有船夫。另外,法院还责令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退赔违法所得168.24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金岭南公司身为一家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却知法犯法,试图逃避监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公司和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吊销其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6日,浙江省环保厅已向这家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回了其危废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