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明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38个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
《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责》指出,县(区)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保障生态安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等10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置监管人员,排查并跟踪督促消除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配合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过去一些界定不清的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和细化,比如黄标车淘汰工作由环保部门调整至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则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明确,省委、省政府将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纳入省级相关部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