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更新日期:2017-07-24
摘要:2017年7月2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深入了解《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

  2017年7月2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深入了解《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问:《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已经走过了抢救性建立和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大幅度增加,对保护对象的干扰日益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成效,一些违法违规开发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破坏,影响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近年来,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破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总书记要求,针对这类问题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对自然保护区这一重要生态空间加强有效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要求的重要任务。

  为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自2009年起,环境保护部开始将卫星遥感、无人机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应用到了日常工作中。随着监测技术手段的日益成熟,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应用逐步扩展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为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线索,进而为后续开展监督执法、约谈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并在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环境保护部已初步建立了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的遥感监控体系,遥感监测工作进一步常态化。

  问:制定《办法(试行)》的必要性何在?

  答: 一是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这两个规划都提出,要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二是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大,环境复杂,监管难度大,长期以来,主要是通过人工进行监管,能力有限,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而卫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有效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式监管转为系统性监管,大大提高风险早期预警能力和主动发现问题、快速应对问题的能力。

  三是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由粗放转为精细,实现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形成系统,进而通过制定相关办法,建章立制,能够确保监测和核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取得实效,从而提升环境监管工作的水平。

  四是完善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监控体系的制度保障。环境保护部已经初步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监控体系,但是相关工作还不尽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遥感监测时间节点不固定、工作流程不规范、实地核查不细致、核查质量不高、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追责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工作效果打折扣,与李干杰部长提出的环保工作“严、真、细、实、快”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制定出台《办法(试行)》,就是要在制度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监控体系。

  问: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开展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结果进行实地核查。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实地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

  遥感监测技术支撑单位,也就是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具体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监测,编写遥感监测报告,完成技术层面的工作。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我们很想听到您的声音

电话:+86(510)88521000

传真:(0510)88521000转8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山路66号


[向上] 
服务热线
+86(510)88521000

传真:+86(510)8852 1000 转803

苏公网安备 32021402000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