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推进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
“富阳经验”先行先试
向人大作“生态报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已经全面推广实施两年多。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杭州市富阳区率先在渌渚、渔山两个乡镇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和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取得试行经验后,在全区24个乡镇(街道)全面铺开。
2016年6月,富阳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发文,明确在年中乡镇人代会、街道政情报告会上,听取生态环境专题报告,将富阳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推向了制度化、长效化。
2016年全区政情报告会上,区长首次向大会作生态环境状况专题报告;2017年富阳两会期间,政府首次向代表委员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经过两年来的积极探索,富阳生态责任报告制度促使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厘出责任清单,遵循“管行业就得管环保,管环保就得有责任”的理念,使环保责任级级落实,环保压力层层传递,打通生态环保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与此同时,富阳区政府还每年专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生态环保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推动和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3月,浙江省委、省政府把“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列入了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计划,预示着这项以“富阳经验”为基础的环保体制创新即将在浙江全面“开花结果”。
设立三种报告形式
记者注意到,《意见》借鉴“富阳经验”将报告实施范围延伸到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层面,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
《意见》提出到2018 年,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选取30% 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 年,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意见》还把报告内容拓展到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重大环境问题,明确设立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3种报告形式。
从内容上看,3种报告不尽相同,综合性报告主要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专项报告主要反映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省市县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主要反映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
从方式上看,3种报告又同中有异,相同的是3种报告均可由各级政府领导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
不同的是,综合性报告还可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而且原则上每年要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而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上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则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
为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意见》不仅规范了报告程序,详细规定了报告准备阶段、报告形成阶段、报告开展阶段、整改反馈阶段4个阶段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而且还从强化组织协调、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宣传引导3个方面落实了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考核,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清单,完善整改落实机制,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宣传解读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公开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