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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7-09-04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导全国各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加快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制订。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过程中污染治理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界定了污染治理责任,指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针对情况比较特殊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实施意见》特别提出,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为解决目前第三方治理行业不规范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

  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要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针对目前政策不完善、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有针对性地建立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并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第三方治理在提高污染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及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优势已逐步显现。《实施意见》的编制发布是环境保护部结合我国环保工作实际,顺应发展趋势,推动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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