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许可某公司在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矿,贵州铜仁市国土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被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两部门被判违法,并被判履行环境治理监管职责。
从2005年开始,某公司在保护区科学实验范围区内非法开采紫袍玉带石。根据调查,采矿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并造成数千平方米林地植物被严重毁损;开采现场破败不堪,对下游河流和两岸居民形成严重威胁,群众反映强烈。
2016年10月,贵州江口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分别向两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国土局依法撤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求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但国土局回复称其颁发采矿许可证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回复称已要求案涉公司限期拆除采矿设备。
经实地查看发现,案涉公司仍未对矿区恢复原状,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也未采取监管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6年1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贵州遵义市播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近日当庭宣判:确认公司采矿违法,两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由铜仁市国土局监管案涉公司修复因采矿破坏的环境,直至验收合格,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行对治理过程全程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