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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奖补支持蓝色海湾整治

更新日期:2016-05-16
摘要: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李丽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

  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李丽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中央财政将给予奖补支持,相关资金申报工作同步启动。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陆源污染严重,近海富营养化加剧,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滨海湿地面积缩减,海水自然净化及修复能力不断下降,自然岸线减少,海岛岛体受损以及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加快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是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岸、海域和海岛生态环境功能,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需要,对于沿海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岛礁建设两部分。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积,开展综合整治工程,打造“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建设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

  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为: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城市,应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两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组织评审,综合评价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将优先选择条件成熟、实施效果好的城市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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