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管理规程(试行)》和《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管理规程(试行)》。为配套管理规程的实施,《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指标》和《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指标(试行)》也一并印发,这意味着江苏开启生态文明创建的2.0版本。
据了解,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对生态创建工作进行了调整,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改革思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前身是生态示范区和生态省市县,2013年经批准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截至2016年年底,江苏累计建成国家生态市县45个,占全国183个生态市县的24.6%,数量居全国第一。
市县创建指标要求更高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江苏省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到与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的衔接,《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管理规程(试行)》主要分为7章,从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创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考虑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指标(试行)》与国家指标框架和具体指标基本保持一致,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6个方面,分别设置了35项(示范市)和38项(示范县、区)建设指标。
在市、县创建指标体系中,江苏省环保厅对照国家指标体系,对相应指标作出调整,使其更具江苏特色。
据江苏省环保厅生态处处长张雷介绍,在指标体系中,江苏自加压力,约束性指标要求更严。如增加了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重,将平原地区的指标提升为≥20%,高于国家指标体系中要求平原地区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16%;提高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2016年江苏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66.8,各设区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处于61.1~70.4之间,江苏省将这项指标设定为≥65且不降低,而国家指标体系中要求为≥55且不降低。
乡村创建更具江苏特色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管理规程(试行)》主要分为6章,从申报和审查、考核验收、公示命名、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据了解,截至目前,江苏累计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635个、省级生态乡镇449个,生态乡镇、村数量在全国均位于前列。
在结合江苏省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创建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江苏省环保厅下放权力事项,把原先由省环保厅委托设区市环保局组织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创建考核活动,改为直接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同时,把事后由省环保厅复核,改为由省环保厅事中组织抽查,进行全程指导,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村指标(试行)》主要从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乡风文明4个方面设计,示范乡镇(街道)建设指标共21项,示范村指标共18项,比示范镇减少3项。同时,增加了河塘沟渠整治率、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两项指标;调整了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居民)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两项指标,使其更具江苏乡村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