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严格监管 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更新日期:2017-10-1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五年坚定不移,戮力推进,我国积极运用法治手段,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现环境质量总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五年坚定不移,戮力推进,我国积极运用法治手段,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五年铿锵前行,不惧阻力,一批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律、严实的管理措施纷纷出台实施。省、市、县多级检查全面展开,环境执法进入了力度大、手段多、成效突出的时期。

  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五年来,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构建起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地方对不适应环保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环境保护部积极配合人大立法机关,制修订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并推进完成了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3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修订。一些省市也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根据当地需求制定了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为提升执法效能奠定了基础。全国环保系统以新法实施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形成了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执法行动密集开展。从2015年至今,环境保护部连续三年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全面推进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的落实。各地对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年终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还抓住“水十条”、“大气十条”、“土十条”实施的有利时机,分阶段、分重点、分区域持续开展执法行动。

  执法检查中做到“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制度;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重点问题逐个突破。五年来,环境执法加强了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监管和整治。

  针对重点区域,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对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针对重点行业,集中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火电、煤炭、造纸、印染、砖瓦、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等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散乱污”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针对重点问题,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等专项行动;在重点时间尤其是秋冬季,开展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针对施工扬尘、渣土车运输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等面源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执法。

  ——行政处罚更加严厉。新《环境保护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行政拘留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者给予严厉制裁;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督促企业有效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有利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禁不止”“罚后不改”等痼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扭转。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查办案件数量不断攀升。2015年,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类案件总数达11776件;而到了2016年,全国环保系统办理五类案件总数约翻了一番,达到22730件,其中查封扣押成为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首选措施,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的44%;仅2017年上半年,全国环保系统办理五类案件就已达到17169件,占2016年全年办案总数的75.5%。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与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监督体系的闭合制度链条。

  执法方式不断创新,执法手段不断丰富

  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环保部门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在科学执法、规范执法上下功夫。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我们很想听到您的声音

电话:+86(510)88521000

传真:(0510)88521000转8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山路66号


[向上] 
服务热线
+86(510)88521000

传真:+86(510)8852 1000 转803

苏公网安备 32021402000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