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下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将进入新的“持证排污”时代。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成为浙江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对全省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
到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浙江省是全国排污许可证改革的探路者。
早在2014年,浙江省就将绍兴、台州、舟山、海宁、长兴、椒江、桐庐、义乌、天台、浦江3市7县作为“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理顺环保内部管理职能。2015年年底,随着《海宁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全省“一证式”排污许可证正式步入公众视野。去年5月,嘉兴市被环境保护部列入开展流域排污许可证及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5月,嘉兴港区、桐乡等多地造纸企业陆续通过环保部门审核,成为全国首批获得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此次《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环境管理转型迈出了新步伐。到2020年,全省将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将整合衔接现有环评审批、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方案》,排污许可制建设将结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同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每家排污企业都将有“身份证”
在“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下,排污许可证内涵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由一纸记载着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许可,成为持证排污企事业单位的“身份证”。
浙江省任何固定污染源,即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才能排污。
排污许可证将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并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的,排污许可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对于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也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严惩,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排污许可管理还将贯穿生产排污的全过程,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也将随之加强。
《方案》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按照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谁核发、谁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也意味着有效监管机制的确立。
为落实地方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方案》将“谁核发、谁监管”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浙江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各级环保部门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提升环境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