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严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谁污染、谁埋单。作为7个试点省市之一,11月6日,贵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已满一年。在这一年中,贵州积累了哪些经验?下一步努力方向在哪里?
11月初,在贵州息烽县小寨坝镇的大鹰田,一片片荒地裸露着,显得很空旷。就在一年前,这里还堆积着8万立方米的污泥渣。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告诉记者,今年8月,非法倾倒的废渣已经被彻底运走,目前环保厅正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根据结果进行生态恢复”,明年开春,裸露的荒地就将种上植被。
一年前,2016年11月6日,贵州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鹰田的改变,正是源于这个契机。
倾倒废渣8万立方米,企业被索赔900余万元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看来,这个方案的出台,对于弥补制度缺失是一场“及时雨”。
据了解,以往矿藏、水流、城市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企业违法之后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对公共环境的损害赔偿,却没有追究。
贵州省的试点工作启动后,通过案例排查,环保厅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2012年底开始,息烽一家劳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家化肥厂委托其处理的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倾倒,堆存了约8万立方米废渣。2016年,贵阳市环保局对此立案查处。由于当时方案没有出台,贵阳市生态委只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程序一直未启动。
据了解,违法倾倒行为不仅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还造成生物量减少、景观消失、地下水补给功能减弱等生态环境损害。依据方案,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我们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才完成这个报告。”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高根生说,评估报告计算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推荐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环保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该劳务公司、化肥厂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通过磋商成功解决了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大鹰田的生态恢复得以快速推进。
按照协议,该劳务公司和化肥厂需要承担907.62万元,这笔费用包括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万元等。
陈松说,截至目前,贵州省确定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赔偿正在有序进行。
修复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最大的意义是生态修复。”在陈松看来,生态修复是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以前的生态面貌与功能。
对于能修复的案件,由责任人根据磋商协议进行恢复,也可以选择货币方式支付。而对造成的损害不能修复的,责任人根据鉴定评估的结论直接以货币的形式赔偿。
大鹰田渣场区为息烽河地下水补给区域,修复采用废渣开挖转运方案,将废渣全部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在渣场尾部的坝体采取加高、加固、防渗处理措施。对废渣清运完后的库区进行覆土回填,植被绿化,恢复其生态功能。
记者了解到,贵州还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此外,基金会还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生态修复。陈松称,为规范基金会的运行,基金会必须接受省环保厅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的监督,确保生态赔偿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真正投入到生态恢复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