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就是必须严防死守、不可逾越的底线。有了红线,才有边界,才有雷区,才有警戒点。
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这条关乎生态安全的生命线落实到全省的江河湖海、山川平野中,为生态环境保护设置了一道牢固的屏障。
划出红线区先行先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对浙江人而言,生态保护红线这个词并不陌生。
早在2007年,浙江省环保厅就在全省试行了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被列入首批3个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把“建立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度,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红线”作为重点突破的改革事项。
2015年,湖州市安吉县编制了《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划定自然生态红线区14处,占县域面积近1/5,所有工业项目不准入内。
2016年年初,宁波市出台《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成为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规划。在规划中,共划定85块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4980.3平方公里,占宁波市国土面积的50.9%,全市87%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水域面积均划入了红线范围内。
在地方探索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9月,《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经浙江省政府批复同意正式印发,共划出了702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并对环境准入区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浙江着手建立“一个区划一张图”和覆盖全省的环境空间管制机制,既重保护,又合理开发,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更为唇齿相依。
如今,浙江又再一次回应了绿色发展的诉求。《实施意见》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划定并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全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实行严格管控确保落地
划定红线是生态保护的基础,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如何让这一政策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博弈中不变成一纸空文?
“实行严格管控,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成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空间管控的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几种可能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属地设区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生态红线,将给全省领导干部戴上“绿色紧箍咒”。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
为确保红线落地,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机制,指导地方定期开展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同时,还将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制度促进共同保护
生态红线政策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由于各地自然禀赋各异,生态红线对每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以均衡性的理念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成为协调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