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要组成工作组办理问责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刘奇省长为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23个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06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干部40人,其他干部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6人,诫勉38人,免职或调离岗位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尾水收集利用处理站,定南分公司、信丰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标。赣州市整顿领导小组违规批准同意未经环评审批的车间投产,且在企业启动生产时仍未督促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和加强环境监管。有关环保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违规建成二期项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昌市政府秘书长吴长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万贤赛、南昌市公路局局长万文浩(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局长熊毛志、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干部杨强(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白水湖中队原队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南昌市环保局局长邹国星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萍乡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2015年8家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中有7家存在超标排污问题,其中6家长期超标。萍乡市政府未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和责任追究。萍乡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萍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欧阳清新(萍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和萍乡市政协副主席何义萍(萍乡市环保局原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萍乡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欧阳建春、萍乡市环保局总量科科长皮钧(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长)、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曾庆越(萍乡市环保局法制与规划科原科长)、萍乡市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科长张兴华、萍乡市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刘方宇、萍乡市湘东区政法委副书记何建明(萍乡市湘东区工信委原主任)、萍乡市芦溪县金融办主任李晓萍(萍乡市芦溪县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工商银行挂职干部刘锦红(萍乡市上栗县工信委原主任)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萍乡市工信委调研员肖谋林(萍乡市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彭园生(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吴建国(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发改委调研员王勇(萍乡市发改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黄祖模(萍乡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俊琼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萍乡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宜春市松江园排污口位于宜春滩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靖安广场排污口和碧桂园凤凰城小区排污口位于袁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宜春市政府、市水利局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长李万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气节水办主任胡利军(宜春市政执法分局原教导员)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宜春市城建局长黄建民、城管局长宋云波进行诫勉谈话,对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长肖继文、综合科长谈卫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责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