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雷厉风行抓整改,综合施策见成效,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8人(厅级干部12人,县委书记3人、县长3人),处级干部39人(不含县委书记、县长),科级及以下干部8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36人,因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7人,通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徐州市经信委在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炼铁项目备案过程中严重失职,违规备案新增炼铁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在宁锋钢铁有限公司炼钢项目备案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查,放任企业违规建设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盐城市政府在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违规建成项目申请备案工作中,存在瞒报和虚报等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赵立群(时任新沂市市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峰(时任盐城市市委常委、大丰市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国家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玉生(时任盐城市发改委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大丰区副区长朱国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睢宁县副县长白咏、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周宁、睢宁县发改经信委副主任杨彦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经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杨晓祖行政警告处分,对建湖县县委书记陈平(时任大丰市市长),建湖县县长薛盛堂(时任盐城市经信委主任),大丰区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郭超,盐城市发改委副主任顾光明,盐城市经信委副主任韦宁,盐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王海等9人诫勉谈话。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4台烧结机、1座高炉和5台中频炉均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的49座非法小球团竖炉中,有13座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徐州市政府及市经信委对落后产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贾汪区副区长苗国庆、铜山区副区长陈光、贾汪工业园区副主任聂新文、铜山区利国镇镇长吴园园、贾汪区发改经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驻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铜山区利国镇副镇长师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人大主席吕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张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三、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