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成立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先后成立17个核查组、15个审查组和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核查,严格进行立案审查,依纪依法进行审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科级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2人、诫勉21人、通报9人、免职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近年来岱海湖持续萎缩,水质成倍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2015年岱海湖总体为劣V类水质,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凉城县政府对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2009年,自治区政府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呼和浩特市政府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仍有41家企业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12家新建的采矿企业未予以清理,并违规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对未按要求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15家采矿企业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要求对位于保护区内采矿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并违规对其中4个采石场采矿权申请和延续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对办理延续手续问题未予以制止,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和细则,导致清理整顿工作未能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刚布和(时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视员、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原组长高炜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李全基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树贵、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副局长薛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俊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郑瑾琛记大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重明(时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谢和平(时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等6人警告处分。
四、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