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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今后得算“绿色账”

更新日期:2017-11-29
摘要:11月28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自12月1日起,我国将目前在河北省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

 

 用水,今后得算“绿色账”

  11月28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自12月1日起,我国将目前在河北省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将会给水资源使用带来什么影响?会不会加重居民用水负担?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一年多来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其他省份。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王建凡表示,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同时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省实施一年多来,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数据显示,由于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促使河北省许多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改革同时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

  “我们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增强了税收约束机制,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减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区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表示,在有效促进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的同时,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截至今年10月,河北全省水资源税累计入库23.28亿元,月均入库1.55亿元,是2015年水资源费月均入库的两倍多。

  “用税收杠杆提高用水成本后,企业自然会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促进节约用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根据《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实施办法》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税额为试点省份中最高,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税额。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6项减免税情形。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刘尚希表示,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同时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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