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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环境问题通报后地方生态法规“大清理”

更新日期:2017-12-05
摘要:12月4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中办、国办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通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对出现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

  12月4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中办、国办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通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对出现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的生态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研究,积极推动各地进行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有21个省区市及部分设区的市在内,已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26件,拟修改或废止384件。

  今年7月,两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向社会通报,指出地方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其中,《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通报发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启动了专项审查研究。初步统计显示,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共49件,其中既有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有市级地方性法规,还有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涉及地方多、范围广。

  “通过审查发现,其中有36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有的地方对10类禁止性活动完全没有作出规定,或对绝大多数活动未作禁止性规定,有的地方规定表述含糊,打“擦边球”,遗漏了个别禁止性活动。

  今年9月,法工委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凡是涉及生态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对照上位法,对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规定进行清理。截至目前,法工委陆续收到北京、天津、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等地方自查和清理的情况反馈。

  其中,天津已经通过“打包修改”方式,对2件法规进行修改。宁夏已修改1件法规。北京对7件发现存在问题的法规,拟于2018年3月提请地方立法机关修改。山东拟对30多件需要清理的省级法规、48件设区的市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海南、重庆等多地也都将存在问题的法规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或规划,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处理。

  “通过启动专项审查,积极推进地方生态领域法规的全面清理,发现并纠正一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梁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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