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决定》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压实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正确导向,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细化到村、到田、到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协调处理机制。
《决定》要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