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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在即:各地征税额存差异 京冀选用上限

更新日期:2017-12-14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各地征税额存差异京冀选用上限 明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届时,环境保护税同时开...

  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各地征税额存差异京冀选用上限

  明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届时,环境保护税同时开征。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已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税额,各地选择的税额标准有一定差异。

  按“税负平移”原则实现费改税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境税。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标志着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同时,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江西财经大学陈荣教授认为。

  重庆市地税局副局长罗安梅介绍,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

  据了解,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环保税法明确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单靠税务部门一家无法独立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任务。因此,环保税采用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厦门市地税局副局长柯建中介绍说。

  北京市地税局披露,目前北京市原有7600多家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已移交地税部门,随着税收征管力度加大,预计明年环保税纳税户数量还会有所增加。

  各地依环境承载能力选不同税额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据了解,目前,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贵州、云南等省(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云南规定,2018年,环保税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江苏、海南和四川确定的税额适中。其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为3.9元和2.8元。

  京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据悉,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此外,除北京市、河北省税额较高之外,山东省也将执行较高的大气污染物税额,但将对不同种类的大气污染物区别对待。根据该省确定的方案,应税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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