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注定将在我国饮水安全保障日志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9时46分,湖南省发来报告,株洲市二、三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内电厂温排口移出工程完工,新箱涵排口正式投入使用,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至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于2016年5月启动的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圆满收官。沿江11省市126个地级市319个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清理整治。
事实上,专项行动过程中,解决的环境问题远不止490个。很多环境问题在各地前期排查过程中,都已陆续得到解决。
长期关注和跟踪专项行动进展的人士明白,这一过程着实不易。圆满收官的背后,凝结了多少人的辛劳和汗水,克服了重重困难,冲破了重重阻力。
为了推进490个问题顺利解决,环保部在一年半时间内先后召开11次工作会、现场会、视频会,相关领导亲自写信、亲赴现场,对相关问题扭住不放,持续督导,有效传导了压力。
为了推进490个问题顺利解决,沿江11个省级和地市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一把手”亲自过问,进一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推进490个问题顺利解决,各级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推进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科学谋划,彻底排查、精准施策,推动整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回望这一年半的历程,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这项专项行动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解决490个环境问题本身,已经并将继续辐射到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维护法律法规权威、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等更大范围、更高层次。
通过专项行动,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得到坚决贯彻。沿江11省(市)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部依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了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有效落实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得到了切实维护。
通过专项行动,许多环境问题尤其是一些存在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全面清理。上海、四川、湖北、湖南等地实施取水口拆建整合工程,提升了饮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江苏、浙江、重庆制定完善专项法规或规章,建立常态执法监管机制。安徽、江西、云南、贵州统筹推进违法项目整治工程,彻底解决了影响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问题。
通过专项行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进一步压实。工业企业、码头桥梁、农业面源和排污口等难点问题,涉及法律、资金、行政、监管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专项行动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负责同志亲自协调推动,调动了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探索实施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不仅直接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且为后续在更大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这体现在,仔细摸排、查清问题的工作作风得以强化。沿江11省市环保部门对319个水源地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发现的490个环境违法问题,逐一分类登记在册,建立问题清单,工作非常扎实,效果很好。
这体现在,积极协调、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得以强化。11省市环保部门加强内部协调联动,水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紧密配合,上下协同,并与发改、水利、住建、交通、海事、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这体现在,出谋划策、当好参谋的工作方式得以强化。11省市环保部门以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逐一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清理整治任务分解到住建、海事、水务等职能部门,为顺利完成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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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的成效,或许没有比“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这句话更合适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