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三年。”1月22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进行了公开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6日印发《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之后,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涉重金属污染犯罪可判处“从业禁止”
“《实施意见》具体列出了十一种适用从业禁止的情形,符合这十一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处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晋江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黄金菊表示。
事实上,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晋江市曾有先例。2017年2月,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生产模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多项刑罚,其中两名被告人还被判处长达三年的“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之一对‘从业禁止’作了较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使这项以预防功能为主要目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更加具体,法官在适用的时候更具有可操作性。”黄金菊表示。
“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所以当天监测报告出来后我们就将该案移交至晋江市公安局侦办,公安局当天就立案并刑拘了业主。”晋江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蔡文波说。
晋江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有效联动、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实施意见》出台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首先在重金属行业试点
黄金菊介绍,“从业禁止”首先在重金属行业试点,正是瞄准了晋江市的企业特点和污染犯罪案件的类型。2014年1月至今,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案件94件,其中93件重金属超标倍数达到入罪标准,另1件也涉及重金属超标,超标倍数虽未达到入罪标准,也因采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而入罪。
“企业规模较小且生产工艺简单,一些业主受利益驱使被查处之后‘死灰复燃’的情形较多,是晋江市‘涉重’企业的主要特点。重金属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实施意见》的出台能更有效地预防环境犯罪,节约执法成本和行政资源。”晋江市环保局局长林志雄表示。
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和互补,促成了《实施意见》的最终出台。“针对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危害、范围和损害赔偿金额等相关专业内容,晋江市环保局给予了我们很多技术上的支持。”黄金菊表示,晋江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实施意见》,并适时将“从业禁止”的范围和领域扩大;对于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