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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条款”纳入宿迁工程合同

更新日期:2018-03-07
摘要:江苏省宿迁市政府近日专门发文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政务服务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方(发包人)与施工方(承包人)在项目施工...

  江苏省宿迁市政府近日专门发文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政务服务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方(发包人)与施工方(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合同中,明列污染行为及对此的管控与处罚。

  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合同化管理,切实从源头防控和打击串通投标、环境污染等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合同里加入‘环保条款’,公司运转十多年来,还是第一次遇上。”宿迁市宿城区靳塘养老公寓社区服务中心及宿城新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张冬说,谁都想生活在生态宜居的环境里,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污染,确实给环境带来危害。建设方虽然会对施工方提出环保要求,因无制约手段,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张冬说,如今宿迁市政府发文要求在项目合同中纳入“环保条款”,这不仅对建设方在管理上形成了利好,也给施工方戴上了紧箍。施工方如果违反合约,建设方就可以依约对施工方进行追责处罚。

  据统计,截至目前,宿迁市已有430个项目引入了“环保条款”。

  宿迁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说,在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条款中,明列污染行为及对此的管控与处罚,对未按约定采取环保措施,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撒、扬散,以及环境污染扰民的,每次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并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行联动惩戒。同时,对园区和招标人监督不力,未履行合同主体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责任追究。

  据介绍,目前引入“环保条款”的合同,分项目招标施工通用条款和入园区引进合同条款两种。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环境保护通用条款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前施工方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撒扬散;项目建设方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

  入园区项目引进合同中环境保护条款主要包括: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满足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不得未批先建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各项污染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

  宿迁市明确,发生环保违约的须支付投资总额0.1%~0.2%的违约金,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危害环境后果的,单次最高支付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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