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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都管哪些事?

更新日期:2018-03-08
摘要:我国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严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

  我国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严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公众权益、推动核电“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本版从今日起特刊发《核安全法》解读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核工业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在运核电机组数全球第四(36台)、在建核电机组数(20台)全球第一的核电大国。根据《“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到 2020 年我国将跃居世界第二大核电国家,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将达到8800万千瓦。

  发展核能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应对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还将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然而,快速发展核能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其潜在的风险,尤其是核事故或辐射事故产生的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因此,开发利用核能必须建立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

  可以说,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2018年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

  一直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公约》、《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基本安全原则》都要求国家要建立核安全立法与监管框架;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核安全法;福岛核事故后,韩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完善本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

  除了已颁布的《核安全法》外,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也一直在积极推进中。《核安全法》与这两部法的关系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这3部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重叠,但不能有遗漏,并不影响各自的立法地位。调整的范围、深度和角度都会有所不同。按照目前的规划,这3部法律可以构成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基本法律体系。

  《放污法》重点关注环境安全,从环境的角度对核与辐射活动提出要求,主要的规范对象是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也涉及一些核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核安全法》重点是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防止大规模的放射性释放,同时也对目前公众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安全做出规定,规范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要求,弥补《放污法》中的不足。

  《原子能法》应该是一部促进法,涉及的范围应该更广,重点是如何促进核能及核技术的发展,应该包括发展规划、布局、速度、资源、技术路线、能力建设、科研,进出口,核不扩散、人才培养等,当然也应该包括核安全。可以看出,《原子能法》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就不可能写得很细,只能提出一些基本原则。

  “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核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列出了一系列目标:“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描述了从直接目标到最终目标的递进式关系。首先,《核安全法》的直接目标就是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情况时缓解事故或减轻放射性后果。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这里用“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可持续”包含着安全性、经济性,这是核技术的两个基本属性,离开任何一个都不可持续。同时,“可持续”还意味着要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额外增加后代人发展的负担。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核技术,发展核电是国家整体安全战略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安全的最终目标是保障核电的健康发展,不要因为安全问题断送了核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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