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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构建共同参与治理体系

更新日期:2018-08-08
摘要: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建设单位要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建设单位要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实施分类公参,对于公众意见不多的项目,减少了程序。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公参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公参办法》修订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迄今已施行12年了,请问这次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办法自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极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境保护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构建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作用将愈发重要。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适应。一是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对环评公参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监管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二是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参与环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主动性不断增加,环评公参被泛化的问题亟待解决,如征地拆迁、就业、财产等非环保利益和诉求通过环评集中表达;三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因此,生态环境部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其纳入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列为部重点工作,修订出台《公参办法》。

  问:社会上十分关心办法的修订,能否简单介绍下修订过程?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自2015年就启动了相关的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国内外环评公参资料等工作,多次组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NGO、环评及法律专家等进行专题讨论,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保障充分”的原则,于2016年3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生态环境部就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包括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行业技术支持部门等共118家单位意见,并同步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开展了为期30日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公众广泛关注,反馈了数百条很好的意见。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统筹考虑,并对《公参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7年以来,我们再次组织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2018年4月,送审稿通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审议,并印发施行。

  问:能介绍下修订的主要内容吗?

  答:2006年的《暂行办法》内容包括5章40条,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3种方式;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不断提高效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等。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参办法》对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未作原则性调整,主要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执行。

  问:修订后,如何强化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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