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市环保局的见证下,前不久,该市开发区环保局与26名企业法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南通涉案主体最广、赔偿总额最大、集中签约最多的一批案件。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试行以来,南通积极探索,主动作为,过去一年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8年,全市共有36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还有一个首起128万元的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逾1亿元。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之首。
经验一:损害事实不协商 修复方案可商议
2017年9月,南通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文件出台前,市委深改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环保“263”专项行动,已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
案件办理中,南通坚持依法推进,大胆探索。在磋商内容上,做到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
在德威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在损害评估实施前即与企业签订了500万元赔偿协议,同时推动企业分期设立1000万元的生态环保公益基金。在钢丝绳企业倾倒磷化渣系列案件中,环保部门将生态修复与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又避免了简单操作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
经验二:部门间横向联动 上下级纵向互动
环保部门在牵头中,注重发挥部门间横向联动和上下级纵向互动作用,适度拓展磋商谈判的主体范围。在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鼓励基层环保部门开展磋商索赔,市级环保部门做好指导、协调、见证工作。案件中,环保部门积极联络检察院、法院、公安、基层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动推进赔偿磋商工作。
在处理如靖界河污染纠纷案件中,南通环保部门积极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排查,主动配合异地公安部门办案,对涉事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督促企业及时向跨界污染地政府预交3000万元修复赔偿金的同时,联合地方政府敦促企业对界内污染水体、场地开展生态修复。
经验三:探索简易鉴定程序 快速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大、成本高的问题,南通从提升综合效果出发,探索提出了简易鉴定评估程序。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索赔部门可邀请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托南通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开展小额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解决部分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少、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难题。
在沈忠金属公司倾倒废酸、诚道机械公司排放废水、政仁公司偷排电镀废水等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出具损害评估意见,推进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此项举措获得地方司法部门支持,为广泛深入推进该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验四:赔偿刑事同步 尽快达成协议
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密切司法联动,强化司法保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公私财产损失”鉴定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同步实施。及时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为磋商谈判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企业不愿磋商、不愿赔偿等心理,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保尽快达成协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罚或行政处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
在金阳光公司非法填埋固废案、恒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案件中,环保部门借助检察院司法介入,分别与企业签订了1500万元修复保证金协议和400万元赔偿金协议。
经验五:引入担保内容 确保赔偿到位
针对生态损害追偿过程中资金缺乏、鉴定困难等问题,环保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参与,垫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应急处置费,保障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损害赔偿追偿工作中,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允许实施分期赔付,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司法确认,确保赔偿能够落实。
在韩勇军生态损害赔偿案中,考虑赔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允许对128万赔偿费用分期支付,除首期支付40万外,其余分4年付清,并对未付款项按照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引入第三方担保,由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两名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参与协议签订,明确担保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连带担保责任,确保协议履行到位。开展司法确认,当地法院正式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效力,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经验六:建立监督机制 规范自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