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近年来,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利用雾炮车在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围喷淋,干扰采样点局部环境;篡改自动监测仪关键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等。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得到统一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为适应我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新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厘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主要职责,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空气自动站的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和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1、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2、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4、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5、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8、其它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空气自动站管理职责是什么?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本级事权范围内空气自动站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空气自动站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
五、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空气自动站管理职责是什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本级事权范围内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核。
六、空气自动站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有哪些职责?
第三方运维机构对其负责运维的空气自动站承担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开展运维工作,并负责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仪器设备维修和安全工作;
2、每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维护、校准,并按照国家和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记录,日常运维工作内容与要求、现场检查维护前一天报备等事项需参照国控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运维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3、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计划;
4、按照国家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涉密监测数据保密。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当配合省、市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和空气自动站安全工作,发现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向事权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对空气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或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如何处理?
分三个层面: